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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071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2071號

聲請人
詹紫晴
法定代理人
陳霈姞
聲請人
陳璟睿
法定代理人
陳昱成
法定代理人
許嘉斐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文學不幸於民國109年5月7日死亡,聲請人詹紫晴、陳璟睿為被繼承人之曾孫,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陳文學於109年5月7日死亡,聲請人詹紫晴、陳璟睿為被繼承人之曾孫,列屬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三親等之繼承人,固有聲請人所提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按,然被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之繼承人即陳國原、陳世財尚未為拋棄繼承,是陳國原、陳世財仍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因之聲請人詹紫晴、陳璟睿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不得預先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請人詹紫晴、陳璟睿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吳美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071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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