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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簡上字第8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陳佩怡顏銀秋蔡家瑜

上訴人
吳家賢
上訴人
吳詩彗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蘇笠敏
被上訴人
劉小燕
訴訟代理人
陳慧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事實及理由欄肆、二、㈢、⒊關於「由上訴人取得80,06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由上訴人吳家賢取得67,328元」;關於「管理財產所支付之13,67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管理財產所支付之93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佩怡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蔡家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簡上字第8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