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40號
- 抗告人
- 劉中江即永星企業社
劉從智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民國109年4月28日所為裁定(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035號)提起抗告,惟抗告人並未提出抗告理由,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抗告理由狀表明抗告理由(即表明抗告之原因事由為何),倘若逾期未提出,即駁回抗告。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