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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4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張清洲林金灶楊忠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40號

抗告人
劉中江即永星企業社

      劉從智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民國109年4月28日所為裁定(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035號)提起抗告,惟抗告人並未提出抗告理由,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抗告理由狀表明抗告理由(即表明抗告之原因事由為何),倘若逾期未提出,即駁回抗告。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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