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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號

聲請溢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號

聲請人
賀姿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賴清祥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與賴清祥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3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108年5月29日以107年度上字第436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該判決書正本已於108年6月10日送達兩造,並於102年6月30日確定,此有上開民事判決書、送達證書為證,則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3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裁判費如有溢收情事,聲請人至遲應於108年9月30日前聲請返還。惟聲請人遲至108年12月11日始具狀聲請返還,此有本院蓋在附件聲請狀上之收件章可佐,顯已逾越前揭條文所定聲請期間。因此,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之裁判費,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溢繳裁判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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