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47號
- 抗告人
-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慶義、吳文忠間聲請補充裁判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7 日本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47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慶義、吳文忠間聲請補充裁判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7 日本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