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5號
- 抗告人
- 富堂科學園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吳品謙
- 訴訟代理人
- 鍾兆森
上列抗告人請求聲請裁決合法之主任委員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16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繳納抗告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規定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繳抗告裁判費,即駁回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