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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53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53號

再審聲請人 邱敏雄(即邱廖鸞香之繼承人)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4 月24日104 年度重訴字第107 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再審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至再審聲請人雖以:其已於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107 號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32,472 元,應引用為本件再審聲請之裁判費等語為主張,然繳納再審裁判費為再審聲請之合法要件,自無從引用其他案件之裁判費為之,再審聲請人此部分主張,要屬無據,附此敘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53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