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52號
- 原告
- 臺中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盧秀燕
- 被告
- 金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金樹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966,091 元(計算式:仲裁判斷第一項為99,987,757+第二項為16,594,445*30%=104,966,09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26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期命原告補繳。
二、起訴狀僅泛稱系爭仲裁判斷該當仲裁法第40條第1 項規定之多款撤銷仲裁判斷之事由云云,尚未特定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亦即其得對於被告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之法律依據條款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相關資料可認為有該等撤銷事由存在之具體事實。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期命原告補正訴狀,表明上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