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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52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52號

原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被告
金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金樹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966,091 元(計算式:仲裁判斷第一項為99,987,757+第二項為16,594,445*30%=104,966,09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26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期命原告補繳。

二、起訴狀僅泛稱系爭仲裁判斷該當仲裁法第40條第1 項規定之多款撤銷仲裁判斷之事由云云,尚未特定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亦即其得對於被告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之法律依據條款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相關資料可認為有該等撤銷事由存在之具體事實。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期命原告補正訴狀,表明上述事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至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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