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51號 原 告 創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秀麗 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 律師 複代理人 李依庭 被 告 陳明忠 訴訟代理人 吳映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按各共有人基於共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821條規定,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 ,請求回復共有物時,因其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該共有人得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故其就該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自應以回復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 72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其為臺中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共有人,被告無權占有系爭土地搭 蓋建物使用,請求拆屋並將占用土地返還全體共有人,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占用土地之價額為準。查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8700元, 而本院依原告聲請於民國109年8月4日勘驗現場,並囑託臺中市 大里地政事務所派員測量結果,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土地實測面積為122.63平方公尺,有本院勘驗筆錄及臺中市○○區地○○○○000○0○00○里地○○○0000000000號函及所檢附之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0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