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61號 原 告 補元中 補劉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尚賢、義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劉進輝、張培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