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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官
    楊珮瑛

  • 當事人
    補元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61號 原   告 補元中 補劉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尚賢、義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劉進輝、張培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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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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