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返還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33號原 告 李志誠 被 告 國德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安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萬元(即原告主張出售時之股票價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2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23,200 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