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33號
- 原告
- 李志誠
- 被告
- 國德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安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萬元(即原告主張出售時之股票價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2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23,200 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