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4號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 訴訟代理人
- 趙子賢
- 被告
- 王家韶
- 被告
- 于河成
- 被告
- 張鑫泉
- 被告
- 朱正東
- 被告
- 周文偉
- 被告
- 周海翔
- 被告
- 周海鵬
- 被告
- 周隆隆
- 被告
- 張大程
- 被告
- 陶正綱
- 被告
- 于永定
- 被告
- 于永宓
- 被告
- 葉秋菊
- 被告
- 王韻如
- 被告
- 王寶弘
- 被告
- 周月琴
- 被告
- 黃國誠
- 被告
- 袁崇敏
- 被告
- 新立中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李宗遠
- 被告
- 沈丹屏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分割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上開土地之價額為準,依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88,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4,000元/平方公尺×面積1,174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2=14,0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