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趙子賢 被 告 王家韶 于河成 張鑫泉 朱正東 周文偉 周海翔 周海鵬 周隆隆 張大程 陶正綱 于永定 于永宓 葉秋菊 王韻如 王寶弘 周月琴 黃國誠 袁崇敏 新立中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宗遠 被 告 沈丹屏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分割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上開土地之價額為準, 依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88,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4,000元/平方公尺×面積1,174 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2=14,0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35,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