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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
    楊雅婷
  •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李宗遠

  •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被告
    王家韶沈丹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趙子賢 被   告 王家韶 于河成 張鑫泉 朱正東 周文偉 周海翔 周海鵬 周隆隆 張大程 陶正綱 于永定 于永宓 葉秋菊 王韻如 王寶弘 周月琴 黃國誠 袁崇敏 新立中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宗遠 被   告 沈丹屏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分割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上開土地之價額為準, 依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88,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4,000元/平方公尺×面積1,174 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2=14,0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35,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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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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