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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楊雅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4號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趙子賢
被告
王家韶
被告
于河成
被告
張鑫泉
被告
朱正東
被告
周文偉
被告
周海翔
被告
周海鵬
被告
周隆隆
被告
張大程
被告
陶正綱
被告
于永定
被告
于永宓
被告
葉秋菊
被告
王韻如
被告
王寶弘
被告
周月琴
被告
黃國誠
被告
袁崇敏
被告
新立中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宗遠
被告
沈丹屏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分割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上開土地之價額為準,依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88,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4,000元/平方公尺×面積1,174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2=14,0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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