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9號
- 原告
- 楊志平
- 被告
- 李銘宮即一路發工程行
- 被告
- 召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邱銀釵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及職業傷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原告起訴狀載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300元(即工資33,000元、職災醫療費用2,460元、提撥退休金159,8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基此,原告訴之聲明有關給付工資部分,自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元以下四捨五)。是以,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33元(計算式:2,100-667=1,433)。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