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支付系統開發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8號 原 告 冠品資訊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傑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羅鈞民等間請求支付系統開發費用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000 元,應徵裁判費6,8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