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51號
- 原告
- 張賢吉
- 訴訟代理人
- 林易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展木業有限公司等3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訴訟代理人起訴時固提出原告於民國109年3月24日出具委任狀,惟該委任狀未經原告親自簽名,其姓名係以電腦繕打及加蓋原告印章。經查:原告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109年5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陳稱原告長期居住在美國,原告訴訟代理人提出之委任狀未經認證,無法確認原告之起訴是否為其真意等語。嗣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原告之入出境資料,確認原告於上揭委任狀出具日期即109年3月24日確實在國外,並未入境,則原告究於何時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本件訴訟,已有疑問?被告質疑本件訴訟是否出於原告之真意,尚非無憑。是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具狀提出原告目前居住地之我國駐外機構認證後之委任狀1件(需為正本)到院,逾期未提出,本院將以本件起訴有不合法之情形而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