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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5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57號

原告
劉政雄
被告
温德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表明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加以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3月5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57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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