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57號
- 原告
- 劉政雄
- 被告
- 温德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表明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加以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3月5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