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5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光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涵瑋即張涵瑋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3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7 萬0,7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4,96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