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61號
- 上訴人
- 陳豐玲
- 上訴人
- 林文進
- 上訴人
- 林順通
- 上訴人
- 林順堯
- 被上訴人
- 曾麗娟
張忠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請求分割之土地及建物,就土地部分,面積190平方公尺,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7,900元,上訴人陳豐玲應有部分為111/190,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1頁),就建物部分,108年房屋稅課稅現值為831,300元,上訴人林文進、林順通、林順堯之被繼承人許昭香應有部分為3/13,亦有房屋稅繳款書可佐(見本院卷一第31頁),是上訴人因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所受利益為4,398,738元(即【190×37,900×111/190】+【831,300×3/13】=4,398,738,小數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