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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61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李蓓

上訴人
陳豐玲
上訴人
林文進
上訴人
林順通
上訴人
林順堯
被上訴人
曾麗娟

張忠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請求分割之土地及建物,就土地部分,面積190平方公尺,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7,900元,上訴人陳豐玲應有部分為111/190,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1頁),就建物部分,108年房屋稅課稅現值為831,300元,上訴人林文進、林順通、林順堯之被繼承人許昭香應有部分為3/13,亦有房屋稅繳款書可佐(見本院卷一第31頁),是上訴人因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所受利益為4,398,738元(即【190×37,900×111/190】+【831,300×3/13】=4,398,738,小數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61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