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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35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李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35號

上訴人
賴睿閎
被上訴人
徐惠美

      徐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5,780元(通行面積55.8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9,100元=1,065,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35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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