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35號
- 上訴人
- 賴睿閎
- 被上訴人
- 徐惠美
徐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5,780元(通行面積55.8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9,100元=1,065,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