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56號
- 上訴人
- 台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孟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閃等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誤為抗告,依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7點規定,應視為已提起上訴)。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