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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56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56號

上訴人
台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孟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閃等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誤為抗告,依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7點規定,應視為已提起上訴)。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56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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