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88號
- 原告
- 施純真
- 原告
- 張家維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啟瑞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庭瑄律師
- 被告
- 津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博成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浩華律師
- 複代理人
- 阮春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12日15時20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月12日15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件原告主張與被告津賀股份有限公司、陳博成成立隱名合夥關係,由原告分別出資與其等合夥經營事業,然被告津賀股份有限公司為公司法人,則兩造間約定有無違反公司法第13條規定而無效之情事,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具狀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