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謝文能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耀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12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8萬5800元【即系爭土地108年1月公告現值乘以占用面積,計算式:5800×101=5858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