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00號

返還停車位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黃綵君李蓓張意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00號

上訴人
游步勳
上訴人
游步翰
共同送達代收人
蘇雅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惠芬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3,3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 蓓

               法 官   張意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00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停車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