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00號
- 上訴人
- 游步勳
- 上訴人
- 游步翰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蘇雅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惠芬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3,3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