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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0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林宗成

上訴人
德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育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姍錡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308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就不利於其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08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