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德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楊育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08號 上 訴 人 德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育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姍錡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308號清償 借款事件,上訴人就不利於其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