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50號
- 抗告人
- 陳演洲
- 訴訟代理人
- 王永春律師
- 相對人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蕭崇仁
- 訴訟代理人
- 蕭嘉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