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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2號

原告
李蔚芬
被告
黃昱綸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 號裁定參照)。查被告執本院106年度婚字第757號107 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9號民事判決之假執行裁判為執行名義,供擔保後就「債務人(即原告)應給付債務人(即被告)712萬2664 元」聲請強制執行,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12萬2664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7萬15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2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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