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0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廖秀如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徐淑鳳
徐淑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2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按,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依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