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19號
- 聲請人
- 許惠芳
- 原告
- 駿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水生
- 訴訟代理人
- 許博堯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蕙姿
- 被告
- 王榮裕
- 被告
- 王譽蓉
- 被告
- 王淑芳
- 被告
- 王德成
- 被告
- 兼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王如玉
- 被告
- 王靖程
- 法定代理人
- 徐志蓮
- 兼訴訟代理人
- 王慶能
- 被告
- 王國樑
王正元
王振榮
王清照
王清信
王榮宗
王德榮
王如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聲請人為原告之承當訴訟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訴訟繫屬後,原告將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0分之77,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聲請人現為系爭土地之單獨所有人,故聲請代原告承當訴訟,惟未獲被告同意,爰聲請裁定准許承當訴訟等語。
二、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繫屬後,系爭土地業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為聲請人所有,有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8頁),聲請人聲請代原告承當訴訟,經原告同意(見本院卷第150頁),僅未獲被告同意,是聲請人上開聲請,與法無違,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