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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施懷閔

原告
黃基洲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複代理人
李庭瑄律師
被告
津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博成
被告
賴苑菁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代理人
阮春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12日15時10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月12日15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件原告主張與被告津賀股份有限公司、陳博成成立隱名合夥關係,由原告出資與其等合夥經營事業,然被告津賀股份有限公司為公司法人,則兩造間約定有無違反公司法第13條規定而無效之情事,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具狀表示意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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