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陳宗賢、廖純卿、劉育綾
- 原告周國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國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御風行創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3735號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3,68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洪千羽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