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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
    陳宗賢廖純卿劉育綾

  • 原告
    周國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國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御風行創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3735號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3,68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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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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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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