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47號
- 上訴人
- 劉秋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茂鏞、張鎮麟即張進峰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6 萬39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