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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12號

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李蓓

上訴人
陳德意

林信一

王瑞養

王志福

王俊民

王濕

陳淑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明山等3人間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所示,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附表:上訴標的金額及第二審裁判費明細(新台幣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原告 上訴標的金額 第二審裁判費 1 陳德意      15萬元     2,325元 2 林信一   552,196元     9,090元 3 王瑞養 1,235,526元    19,914元 4 王志福   617,763元    10,080元 5 王俊民   617,763元    10,080元 6 王濕 1,235,526元    19,914元 7 陳淑瑾      40萬元     6,450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12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