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 原告
- 古典玫瑰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騰輝
- 訴訟代理人
- 楊盤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廖奕婷律師
- 被告
- 黃麗玉
- 被告
- 許雅妮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見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495號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程序終局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字第495號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