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原 告 古典玫瑰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騰輝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廖奕婷律師 被 告 黃麗玉 許雅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495號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程序終局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 字第495號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