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 上訴人
- 吳耀驊
吳心
上列上訴人2人與被上訴人吳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2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1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9年度重訴字第143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2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聲明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9,200元,未據上訴人2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等2人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