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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林金灶

上訴人
吳耀驊

吳心

上列上訴人2人與被上訴人吳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2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1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9年度重訴字第143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2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聲明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9,200元,未據上訴人2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等2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43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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