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4 日
- 當事人賴俊渝、劉香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278號 原 告 賴俊渝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被 告 劉香惠 陳俊良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文霖 被 告 陳弘哲(陳文政之承受訴訟人) 陳詩婷(陳文政之承受訴訟人)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賴秀麗 劉滿慧 吳聰雄 吳小燕 吳秀麗 吳明池 吳芝萱 吳育倫 戴春滿(劉宗鑫之承受訴訟人) 劉宜玫(劉宗鑫之承受訴訟人) 劉仲嘉(劉宗鑫之承受訴訟人) 劉仲祥(劉宗鑫之承受訴訟人) 劉宗光 藍石定 兼特別代理 人 藍文宏 被 告 藍文雄 廖劉麗華 劉崇隆 莊劉麗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莊永盛 被 告 劉宗柱 鄭秋葉(劉宗海之繼承人) 劉岩倫(劉宗海之繼承人) 劉昇旺(劉宗海之繼承人) 廖靜徽 廖孜敏 廖學宏 廖孚崢 廖麗鳯 廖金鎮 廖麗慧 廖鎔岑 邱廖青梅 何素芬 廖錦滄 廖錦順 廖桂香 廖彩蘭 劉林秀英 劉崇崑(兼劉進森之繼承人) 劉宗銘(兼劉進森之繼承人) 劉崇澤 廖劉麗媛 劉宗杰 廖劉淑珍 劉葉 劉進芳 林助信律師(被繼承人何林山之遺產管理人) 廖金水(兼廖瑞源承受訴訟人) 廖金科(兼廖瑞源承受訴訟人) 廖金玲(兼廖瑞源承受訴訟人) 廖敏秀(兼廖瑞源承受訴訟人) 廖志修(兼廖瑞源承受訴訟人) 劉繼豐 廖文慧 廖文豪 廖繼祥 廖文嶧 廖育萱 廖繼楨 劉阿壽 劉淑蘭 劉淑麗 劉財源 劉明宗(劉清溪之繼承人) 宋湯玉英 湯鵑溧 湯萬來 湯春梅 湯淯荏 劉榮南 劉榮基 劉榮村 劉榮龍 劉輝雄 徐劉清香 林劉阿照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啟民 羅惠珍(羅錦益之承受訴訟人) 羅文泰(羅錦益之承受訴訟人) 羅文政(羅錦益之承受訴訟人) 羅惠珠(羅錦益之承受訴訟人) 劉萬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秋雲 被 告 黃鉦雄 林張淑媛 陳維彬 陳元熙 劉信雄 蕭義松 高珠寶 黃振榮 黃柯秀好 何俊銘 湯學宏即湯家杰 湯家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易璋律師 被 告 湯宛玲 劉月亭 林劉月如 劉月琴 劉陳秀 劉泳成 劉麗惠 劉永聰 劉陳金滿 賴朝銘 趙慧芬 黃啟恒 黃文政 賴銘栖 劉記良 劉記全 劉文貞 劉姵辰 劉皎生 張緞妹 劉萬吉 廖連聰(林逸寧之承當訴訟人) 林廣明 劉國隆 劉國禎 劉桂蘭 劉貴珍 黃綉雲 莊乃濱 劉江不治 張日柱(張劉絨之承受訴訟人) 張日通(張劉絨之承受訴訟人) 張日安(張劉絨之承受訴訟人) 張碧紗(張劉絨之承受訴訟人) 王賢魁 王賢星 王志璿 王秋鈴 連瑞星 張德義 連秀琴 連秀珍 陳春銘(陳慶壽之繼承人) 陳漢強 陳漢章 陳素雲 劉文達 劉文郎 劉文彬 劉初美 劉阿雪 劉碧珠 劉文平 廖來進 劉阿珠 劉朝貴 劉正義 劉文章 林劉宛儒 劉阿李 張書銘 張益誠 張文忠 陳祐瑲 陳欽博 陳雅芬 陳琦臻 陳宏洲 陳秀姿 廖志昌 廖志鉉 廖鈴珠 廖鈴玉 張少綸 張少豪 蕭海清 翁坤山 朱振岳 沈儒麟 林美珍 黎碧雲 賴三德 程美真 周榮祺 周淑華 周孟汝 劉秋海 劉秋和 劉素娥 劉朝泉 劉金池 賴美文 受告知訴訟 人 劉慈音 津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朝州 受告知訴訟 人 柏樂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甲甲○、甲N○、乙丙○、子○○、壬○○(上2人為J○○之繼承 人)、甲宇○、乙S○、乙N○、乙O○、乙Q○、乙R○、乙P○、酉○ ○、辰○○、卯○○、寅○○(上4人為N○○之繼承人)、甲r○、g○○ 、e○○、f○○、a○○○、h○○、W○○○、甲q○、黃○○、宙○○、玄○○ (上3人為M○○之繼承人)、甲T○、甲K○、甲Q○、甲J○、甲V○ 、甲Y○、甲W○、甲U○、U○○○、乙M○、甲S○、甲R○、甲Z○、甲 a○、c○○○、n○○、甲t○、i○○、Z○○○、甲s○、Y○○○、乙T、甲 玄○、追加被告林助信律師(即何林山之遺產管理人)等51人,就其被繼承人劉紅亮名下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 000地號3筆土地,持分均為1/169之土地所有權,應辦理繼 承登記。 二、被告午○○、申○○、未○○、丑○○、巳○○等5人,就其被繼承人 廖劉月娥名下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3筆土地 ,持分均為1/845之土地所有權,應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甲辛○、甲H○、甲G○、甲X○、甲I○、甲P○、甲m○等7人, 就其被繼承人廖德備名下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 地號3筆土地,持分均為1/6084之土地所有權,應辦理繼承 登記。 四、被告x○○、o○○、p○○、甲己○等4人,就其被繼承人劉陳花名 下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3筆土地,持分均為 1/8450之土地所有權,應辦理繼承登記。 五、被告P○○○、乙己○、乙寅○、乙癸○、乙丑○等5人,就其被繼 承人劉阿月名下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3筆土 地,持分均為1/1690之土地所有權,應辦理繼承登記。六、被告天○○、亥○○、戌○○、地○○等4人,就其被繼承人O○○名下 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持分均為5697/2366 00);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持分均為5184/200000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持分均為15551/600000 )7筆土地之所有權,應辦理繼承登記。 七、被告庚○○、辛○○、己○○、癸○○等4人,就其被繼承人I○○名下 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3筆土地,持分均為1/ 1690之土地所有權,應辦理繼承登記。 八、原告甲卯○及被告甲甲○、甲N○、乙丙○、子○○、壬○○(上2人 為J○○之繼承人)、甲宇○、乙S○、乙N○、乙O○、乙Q○、乙R○ 、乙P○、酉○○、辰○○、卯○○、寅○○(上4人為N○○之繼承人) 、甲r○、g○○、e○○、f○○、a○○○、h○○、W○○○、甲q○、黃○○、 宙○○、玄○○(上3人為M○○之繼承人)、甲T○、甲K○、甲Q○、 甲J○、甲V○、甲Y○、甲W○、甲U○、U○○○、乙M○、甲S○、甲R○ 、甲Z○、甲a○、c○○○、n○○、甲t○、i○○、Z○○○、甲s○、Y○○○ 、乙T、甲玄○、追加被告林助信律師(即何林山之遺產管理 人)(上51人為劉紅亮之全體繼承人)、午○○、申○○、未○○ 、丑○○、巳○○(上5人為廖劉月娥之全體繼承人)、甲辛○、 甲H○、甲G○、甲X○、甲I○、甲P○、甲m○(上7人為廖德備之 全體繼承人)、x○○、o○○、p○○、甲己○(上4人為劉陳花之 全體繼承人)、P○○○、乙己○、乙寅○、乙癸○、乙丑○(上5 人為劉阿月之全體繼承人)、甲亥○、甲戌○、甲地○、甲壬○ 、Q○○○、T○○○、天○○、亥○○、戌○○、地○○(上4人為O○○之繼 承人)、甲B○、甲F○、V○○○、乙戌○、乙乙○、j○○、甲丑○、 乙宙○、甲C○、b○○○、乙L○、H○○○○○○、乙子○、乙壬○、甲s○ 、甲i○、R○○○、甲j○、r○○、s○○、甲庚○、甲l○、午○○、d○○ ○、甲巳○、甲b○、甲D○、乙辛○、甲午○、甲戊○、甲丁○、甲 d○、k○○、q○○、甲w○、甲A○、乙亥○、甲辛○、甲X○、甲m○、 l○○、m○○、甲乙○、甲宙○、甲E○、X○○○、庚○○、辛○○、己○○ 、癸○○(上4人為I○○之繼承人)、乙J○、乙I○、乙G○、乙H○ 、乙甲○、甲v○、甲z○、甲y○、乙申○、乙酉○、乙辰○、甲h○ 、甲e○、甲f○、甲p○、w○○、甲未○、甲c○、甲M○、v○○、x○○ 、甲己○、o○○、p○○、甲酉○、甲k○、甲g○、S○○○、u○○、乙 天○、乙地○、乙A○、乙卯○、乙巳○、乙未○、乙午○、乙丁○ 、乙戊○、甲L○、甲O○、甲o○、甲n○、乙玄○、乙黃○、甲子○ 、乙宇○、乙K○、乙C○、乙B○、甲癸○、甲寅○、乙庚○、甲P○ 、乙F○、乙E○、乙D○、z○○、y○○、甲丙○、甲天○、甲x○、宇 ○○(為K○○之繼承人)、丁○○、甲u○(為劉清溪之繼承人) 等人,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 ,所得價金由共有人按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九、原告甲卯○及被告甲甲○、甲N○、乙丙○、子○○、壬○○(上2人 為J○○之繼承人)、甲宇○、乙S○、乙N○、乙O○、乙Q○、乙R○ 、乙P○、酉○○、辰○○、卯○○、寅○○(上4人為N○○之繼承人) 、甲r○、g○○、e○○、f○○、a○○○、h○○、W○○○、甲q○、黃○○、 宙○○、玄○○(上3人為M○○之繼承人)、甲T○、甲K○、甲Q○、 甲J○、甲V○、甲Y○、甲W○、甲U○、U○○○、乙M○、甲S○、甲R○ 、甲Z○、甲a○、c○○○、n○○、甲t○、i○○、Z○○○、甲s○、Y○○○ 、乙T、甲玄○、追加被告林助信律師(即何林山之遺產管理 人)(上51人為劉紅亮之全體繼承人)、午○○、申○○、未○○ 、丑○○、巳○○(上5人為廖劉月娥之全體繼承人)、甲辛○、 甲H○、甲G○、甲X○、甲I○、甲P○、甲m○(上7人為廖德備之 全體繼承人)、x○○、o○○、p○○、甲己○(上4人為劉陳花之 全體繼承人)、P○○○、乙己○、乙寅○、乙癸○、乙丑○(上5 人為劉阿月之全體繼承人)、甲亥○、甲戌○、甲地○、甲壬○ 、Q○○○、T○○○、天○○、亥○○、戌○○、地○○(上4人為O○○之繼 承人)、甲B○、甲F○、V○○○、乙戌○、乙乙○、j○○、甲丑○、 乙宙○、甲C○、b○○○、H○○○○○○、乙子○、乙壬○、甲i○、R○○○ 、甲j○、r○○、s○○、甲庚○、甲l○、午○○、d○○○、甲巳○、甲 b○、甲D○、乙辛○、甲午○、甲d○、k○○、q○○、甲w○、甲A○、 甲申○、乙亥○、甲辛○、甲X○、甲m○、l○○、m○○、甲乙○、甲 宙○、甲E○、X○○○、庚○○、辛○○、己○○、癸○○(上4人為I○○ 之繼承人)、乙J○、乙I○、乙G○、乙H○、乙甲○、甲v○、甲z ○、甲y○、乙申○、乙酉○、乙辰○、甲h○、甲e○、甲f○、甲p○ 、w○○、甲未○、甲c○、甲M○、v○○、x○○、甲己○、o○○、p○○ 、甲酉○、甲k○、甲g○、S○○○、u○○、乙天○、乙地○、乙A○、 乙卯○、乙巳○、乙未○、乙午○、乙丁○、乙戊○、甲L○、甲O○ 、甲o○、甲n○、乙玄○、乙黃○、甲子○、乙K○、乙C○、甲癸○ 、t○○、甲辰○、乙庚○、甲P○、乙F○、乙E○、乙D○、z○○、y○ ○、甲丙○、甲天○、甲戊○、甲丁○、甲x○、宇○○(為K○○之繼 承人)、丁○○、甲u○(為劉清溪之繼承人)等人,共有坐落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2筆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 金由共有人按附表二、三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十、原告甲卯○及被告Q○○○、T○○○、乙乙○、j○○、甲丑○、d○○○、 甲巳○、乙子○、甲寅○、n○○、甲t○(上2人為劉進森繼承人 )等人,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4筆 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共有人按附表四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十一、原告甲卯○及被告Q○○○、T○○○、天○○、亥○○、戌○○、地○○ (上4人為O○○之繼承人)、甲B○、甲F○、V○○○、乙戌○、 乙乙○、j○○、甲丑○、甲巳○、d○○○、乙辛○、甲D○、甲C○ 、b○○○、乙宙○、乙子○、乙C○、甲寅○、乙F○、乙E○、乙D ○、n○○、甲t○(上2人為劉進森繼承人)等人,共有坐落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2筆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 價金由共有人按附表五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十二、原告甲卯○及被告Q○○○、T○○○、天○○、亥○○、戌○○、地○○ (上4人為O○○之繼承人)、甲B○、甲F○、V○○○、乙戌○、 乙乙○、j○○、甲丑○、d○○○、甲巳○、乙辛○、甲D○、甲C○ 、b○○○、乙宙○、乙子○、乙C○、甲寅○、乙F○、乙E○、乙D ○等人,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2筆土地應 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共有人按附表六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十三、原告甲卯○及被告Q○○○、T○○○、乙乙○、j○○、甲丑○、甲巳 ○、d○○○、乙子○、甲寅○等人,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 00○000地號2筆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共有人按附表七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十四、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二、三、四、五、六、七之持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及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2款及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共有物之分割,於 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稱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最高法院42年臺上字第318號判例要旨參照)。次按當事人死亡者,訴 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者,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 訴之全部或一部,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 ⒈本件訴訟繫屬後,被告N○○於109年6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有 酉○○、辰○○、卯○○、寅○○等4人;被告M○○於109年12月27日 死亡,其繼承人有黃○○、宙○○、玄○○等3人;被告O○○於109 年9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有天○○、亥○○、戌○○、地○○等4人 ;被告I○○於110年1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有庚○○、辛○○、 己○○、癸○○等4人;被告K○○於109年11月15日死亡,其繼承 人有甲○○、乙○○、丙○○、宇○○等4人;被告J○○於110年6月25 日死亡,其繼承人有子○○、壬○○等2人;被告L○○於110年4月 9日死亡,其繼承人有午○○、申○○、未○○、丑○○、巳○○等5人 ,經原告聲明由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見本院卷四第181-197頁、第401-405頁),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為證(見本院卷四第245-309頁、第407-433頁),原告變更並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⒉本件訴訟繫屬前,共有人劉紅亮之繼承人何林山已於107年11 月19日死亡,且其全體繼承人已辦理拋棄繼承,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2557號民事裁定選任林助信律師為被繼承人 何林山之遺產管理人,有上開民事裁定影本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六第267-268頁),原告為此聲明追加林助信律師為本件被告(見本院卷六第263-265頁),據以變更及追加其訴之聲 明,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⒊被繼承人劉紅亮之長子劉標之三子劉進森於107年9月5日死亡 ,其中繼承人即被告D○○、C○○2人於劉進森死亡時已向本院 家事法庭聲請拋棄繼承,業經本院107年司繼字第3296號准 予備查在案(見本院卷第275頁),且經本院調閱上開民事案 件卷宗查核無訛;共有人劉清溪於107年10月7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G○○、甲u○、B○○、E○○、F○○、A○○等6人,G○○等6 人已於110年7月15日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完畢,僅由甲u○1人單獨繼承,有土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可證(見本院卷 五第427頁-卷六第237頁);共有人K○○於109年11月15日死 亡,其全體繼承人為甲○○、乙○○、丙○○、宇○○等4人,甲○○ 等4人已於109年12月28日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完畢,僅由宇○○1人單獨繼承,有土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可證(見本 院卷五第427頁-卷六第237頁),原告具狀撤回對被告D○○、 C○○、G○○、B○○、E○○、F○○、A○○、甲○○、乙○○、丙○○等10人 之起訴(見本院卷六第269-273頁),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 二、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前段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進行中,被告戊○○就系爭300、3 95、396地號土地之持分均以信託為由移轉登記予丁○○,經 丁○○聲明承當訴訟(見本院卷第467-469頁),且經兩造同意( 見本院卷第435-437頁、461-463頁),自當准許。 三、本件被告除乙子○、甲s○、子○○、壬○○外,其餘被告合法通 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系爭13筆土地,依其使用目的無不能分割之情事,且兩造間未訂有不分割之特約,核與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相符,為此原告乃依上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本件系爭13筆土地共有人詳如附表一至七所示。 ㈡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記載之共有人「劉紅亮」、「廖劉月娥」、「劉德備」、「劉陳花」、「劉清溪」、「劉阿月」、「劉進森」等7人均已在本件訴訟繫屬前死亡。茲詳述如下: ⒈共有人劉紅亮於日據時代昭和17年(即民國31年)3月15日死 亡,故依照內政部所頒布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點之規 定,其遺產之繼承應依有關臺灣光復前繼承習慣辦理。按日據時期臺灣省人財產繼承習慣分為家產繼承與私產繼承兩種。家產為家屬(包括家長在內)之共有財產;私產係指家屬個人之特有財產。家產繼承因戶主喪失戶主權而開始;私產繼承則因家屬之死亡而開始。戶主喪失戶主權之原因:「㈠戶主之死亡..」;因戶主喪失戶主權而開始之財產繼承,其繼承人之順序為:「㈠法定之推定財產繼承人、㈡指定之財產 繼承人。㈢選定之財產繼承人。第一順序之法定推定財產繼承人係男子直系卑親屬(不分長幼、嫡庶、婚生或私生、自然血親或準血親)且係繼承開始當時之家屬為限。女子直系卑親屬及因別籍異財或分家等原因離家之男子直系卑親屬均無繼承權。」。以上所述有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2點第1、2、3項、第4項第1款及第3點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 ⑴依日據時代戶籍謄本之記載,劉紅亮死亡當時之身分為戶主,故其繼承人之順序應依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3點第1項之規定定其繼承人。依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2點第4項第1款、第3點第1項第1款及第2項前段之規定,劉紅亮之第一 順位繼承人為男子直系卑親屬,配偶及女性直系卑親屬無繼承權,另劉紅亮之次子劉漢於大正2年(即民國2年)11月29日由劉元收養,其對劉紅亮所遺遺產無繼承權,故劉紅亮之繼承人僅長子劉標1人。 ⑵被繼承人劉紅亮長子劉標之長子劉進義之四子劉宗達於94年2 月6日死亡,其配偶陳玉明舒為越南國籍人士,並無繼承權 。按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土地法第18條定有明文。依內政部108年6月25日令所檢附「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之記載,越南並非與我國為平等互惠之國家,由此以觀,陳玉明舒為越南國籍人士,依土地法第18條之規定,並不享有在我國因繼承取得土地之權利,至為明顯。 ⑶綜上所陳,共有人劉紅亮於昭和17年(即民國31年)3月15日 死亡,其繼承人為甲甲○、甲N○、乙丙○、J○○、甲宇○、乙S○ 、乙N○、乙O○、乙Q○、乙R○、乙P○、N○○、甲r○、g○○、e○○ 、f○○、a○○○、h○○、W○○○、甲q○、M○○、甲T○、甲K○、甲Q○ 、甲J○、甲V○、甲Y○、甲W○、甲U○、U○○○、乙M○、甲S○、甲 R○、甲Z○、甲a○、c○○○、n○○、甲t○、D○○、C○○、i○○、Z○○○ 、甲s○、Y○○○、乙T、甲玄○等46人。 ⒉另共有人廖劉月娥於101年6月6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L○○ 、午○○、申○○、未○○、丑○○、巳○○等6人。共有人廖德備於1 07年3月25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甲辛○、甲H○、甲G○、甲 X○、甲I○、甲P○、甲m○等7人。共有人劉陳花於108年2月1日 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x○○、o○○、p○○、甲己○等4人。共有 人劉清溪於107年10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G○○、甲u○、B○○ 、E○○、F○○、A○○等6人。共有人劉阿月於103年6月11日死亡 ,其全體繼承人為P○○○、乙己○、乙寅○、乙癸○、乙丑○等5 人。共有人劉進森於107年9月5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c○○ ○、n○○、甲t○、D○○、C○○等5人。 ㈢查被繼承人劉紅亮之長子劉標之三子劉進森於107年9月5日死 亡,其全體繼承人為c○○○、n○○、甲t○、D○○、C○○等5人,其 中D○○、C○○2人於劉進森死亡時已聲請拋棄繼承,業經本院1 07年司繼字第3296號准予備查在案,又c○○○等5人已於109年 6月23日就共有人劉進森單獨所有之397、398、401、402、399、400地號土地之持分辦理繼承登記完畢,僅由n○○、甲t○ 2人單獨繼承。另共有人劉清溪於107年10月7日死亡,其全 體繼承人已於110年7月15日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完畢,僅由甲u○1人單獨繼承。共有人K○○於109年11月15日死亡, 其全體繼承人已於109年12月28日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 完畢,僅由宇○○1人單獨繼承。 ㈣原告就系爭13筆土地茲建議採行之分割方案為變價分割。依臺中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系爭300、395、397、399、401、438、439地號7筆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編定為「第一之C種住宅區」;系爭396、398、400、402、437、440地號6 筆土地之使用分區則均編定為「第一之B種住宅區」,均屬可供建築使用之土地,且土地共有人高達百餘人,若採原物分割作為分割方法者,無異細分建築基地之完整性,減損土地之經濟價值,對全體共有人造成經濟利益之損害,實無分配土地之實益,為此請求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 ,以變價分割作為系爭13筆土地之分割方法。 ㈤訴之聲明: ⒈被告甲甲○、甲N○、乙丙○、子○○、壬○○(上2人為J○○之繼承 人)、甲宇○、乙S○、乙N○、乙O○、乙Q○、乙R○、乙P○、酉○ ○、辰○○、卯○○、寅○○(上4人為N○○之繼承人)、甲r○、g○○ 、e○○、f○○、a○○○、h○○、W○○○、甲q○、黃○○、宙○○、玄○○ (上3人為M○○之繼承人)、甲T○、甲K○、甲Q○、甲J○、甲V○ 、甲Y○、甲W○、甲U○、U○○○、乙M○、甲S○、甲R○、甲Z○、甲 a○、c○○○、n○○、甲t○、i○○、Z○○○、甲s○、Y○○○、乙T、甲 玄○、追加被告林助信律師(即何林山之遺產管理人)等51人,就其被繼承人劉紅亮名下座落臺中市○○區○○段000○000○ 000地號3筆土地,持分均為1/169之土地所有權,應辦理繼 承登記。 ⒉被告午○○、申○○、未○○、丑○○、巳○○等5人,就其被繼承人廖 劉月娥名下座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3筆土地, 持分均為1/845之土地所有權,應辦理繼承登記。 ⒊被告甲辛○、甲H○、甲G○、甲X○、甲I○、甲P○、甲m○等7人, 就其被繼承人廖德備名下座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 地號3筆土地,持分均為1/6084之土地所有權,應辦理繼承 登記。 ⒋被告x○○、o○○、p○○、甲己○等4人,就其被繼承人劉陳花名下 座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3筆土地持分均為1/8 450之土地所有權,應辦理繼承登記。 ⒌被告P○○○、乙己○、乙寅○、乙癸○、乙丑○等5人,就其被繼承 人劉阿月名下座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3筆土地 ,持分均為1/1690之土地所有權,應辦理繼承登記。 ⒍被告天○○、亥○○、戌○○、地○○等4人,就其被繼承人O○○名下 座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持分均為5697/2366 00);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持分均為5184/200000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持分均為15551/600000 )7筆土地之所有權,應辦理繼承登記。 ⒎被告庚○○、辛○○、己○○、癸○○等4人,就其被繼承人I○○名下 座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3筆土地,持分均為1/ 1690之土地所有權,應辦理繼承登記。 ⒏請求就原告甲卯○及被告甲甲○、甲N○、乙丙○、子○○、壬○○( 上2人為J○○之繼承人)、甲宇○、乙S○、乙N○、乙O○、乙Q○ 、乙R○、乙P○、酉○○、辰○○、卯○○、寅○○(上4人為N○○之繼 承人)、甲r○、g○○、e○○、f○○、a○○○、h○○、W○○○、甲q○、 黃○○、宙○○、玄○○(上3人為M○○之繼承人)、甲T○、甲K○、 甲Q○、甲J○、甲V○、甲Y○、甲W○、甲U○、U○○○、乙M○、甲S○ 、甲R○、甲Z○、甲a○、c○○○、n○○、甲t○、i○○、Z○○○、甲s○ 、Y○○○、乙T、甲玄○、追加被告林助信律師(即何林山之遺 產管理人)(上51人為劉紅亮之全體繼承人)、午○○、申○○ 、未○○、丑○○、巳○○(上5人為廖劉月娥之全體繼承人)、 甲辛○、甲H○、甲G○、甲X○、甲I○、甲P○、甲m○(上7人為廖 德備之全體繼承人)、x○○、o○○、p○○、甲己○(上4人為劉 陳花之全體繼承人)、P○○○、乙己○、乙寅○、乙癸○、乙丑○ (上5人為劉阿月之全體繼承人)、甲亥○、甲戌○、甲地○、 甲壬○、Q○○○、T○○○、天○○、亥○○、戌○○、地○○(上4人為O○ ○之繼承人)、甲B○、甲F○、V○○○、乙戌○、乙乙○、j○○、甲 丑○、乙宙○、甲C○、b○○○、乙L○、H○○○○○○、乙子○、乙壬○ 、甲s○、甲i○、R○○○、甲j○、r○○、s○○、甲庚○、甲l○、午○ ○、d○○○、甲巳○、甲b○、甲D○、乙辛○、甲午○、甲戊○、甲 丁○、甲d○、k○○、q○○、甲w○、甲A○、乙亥○、甲辛○、甲X○ 、甲m○、l○○、m○○、甲乙○、甲宙○、甲E○、X○○○、庚○○、辛 ○○、己○○、癸○○(上4人為I○○之繼承人)、乙J○、乙I○、乙 G○、乙H○、乙甲○、甲v○、甲z○、甲y○、乙申○、乙酉○、乙 辰○、甲h○、甲e○、甲f○、甲p○、w○○、甲未○、甲c○、甲M○ 、v○○、x○○、甲己○、o○○、p○○、甲酉○、甲k○、甲g○、S○○○ 、u○○、乙天○、乙地○、乙A○、乙卯○、乙巳○、乙未○、乙午 ○、乙丁○、乙戊○、甲L○、甲O○、甲o○、甲n○、乙玄○、乙黃 ○、甲子○、乙宇○、乙K○、乙C○、乙B○、甲癸○、甲寅○、乙 庚○、甲P○、乙F○、乙E○、乙D○、z○○、y○○、甲丙○、甲天○ 、甲x○、宇○○(為K○○之繼承人)、丁○○、甲u○(為劉清溪 之繼承人)等197人,共有座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准予分割。 ⒐請求就原告甲卯○及被告甲甲○、甲N○、乙丙○、子○○、壬○○( 上2人為J○○之繼承人)、甲宇○、乙S○、乙N○、乙O○、乙Q○ 、乙R○、乙P○、酉○○、辰○○、卯○○、寅○○(上4人為N○○之繼 承人)、甲r○、g○○、e○○、f○○、a○○○、h○○、W○○○、甲q○、 黃○○、宙○○、玄○○(上3人為M○○之繼承人)、甲T○、甲K○、 甲Q○、甲J○、甲V○、甲Y○、甲W○、甲U○、U○○○、乙M○、甲S○ 、甲R○、甲Z○、甲a○、c○○○、n○○、甲t○、i○○、Z○○○、甲s○ 、Y○○○、乙T、甲玄○、追加被告林助信律師(即何林山之遺 產管理人)(上51人為劉紅亮之全體繼承人)、午○○、申○○ 、未○○、丑○○、巳○○(上5人為廖劉月娥之全體繼承人)、 甲辛○、甲H○、甲G○、甲X○、甲I○、甲P○、甲m○(上7人為廖 德備之全體繼承人)、x○○、o○○、p○○、甲己○(上4人為劉 陳花之全體繼承人)、P○○○、乙己○、乙寅○、乙癸○、乙丑○ (上5人為劉阿月之全體繼承人)、甲亥○、甲戌○、甲地○、 甲壬○、Q○○○、T○○○、天○○、亥○○、戌○○、地○○(上4人為O○ ○之繼承人)、甲B○、甲F○、V○○○、乙戌○、乙乙○、j○○、甲 丑○、乙宙○、甲C○、b○○○、H○○○○○○、乙子○、乙壬○、甲i○ 、R○○○、甲j○、r○○、s○○、甲庚○、甲l○、午○○、d○○○、甲 巳○、甲b○、甲D○、乙辛○、甲午○、甲d○、k○○、q○○、甲w○ 、甲A○、甲申○、乙亥○、甲辛○、甲X○、甲m○、l○○、m○○、 甲乙○、甲宙○、甲E○、X○○○、庚○○、辛○○、己○○、癸○○(上 4人為I○○之繼承人)、乙J○、乙I○、乙G○、乙H○、乙甲○、 甲v○、甲z○、甲y○、乙申○、乙酉○、乙辰○、甲h○、甲e○、 甲f○、甲p○、w○○、甲未○、甲c○、甲M○、v○○、x○○、甲己○ 、o○○、p○○、甲酉○、甲k○、甲g○、S○○○、u○○、乙天○、乙 地○、乙A○、乙卯○、乙巳○、乙未○、乙午○、乙丁○、乙戊○ 、甲L○、甲O○、甲o○、甲n○、乙玄○、乙黃○、甲子○、乙K○ 、乙C○、甲癸○、t○○、甲辰○、乙庚○、甲P○、乙F○、乙E○、 乙D○、z○○、y○○、甲丙○、甲天○、甲戊○、甲丁○、甲x○、宇 ○○(為K○○之繼承人)、丁○○、甲u○(為劉清溪之繼承人) 等195人,共有座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2筆土地准 予分割。 ⒑請求就原告甲卯○及被告Q○○○、T○○○、乙乙○、j○○、甲丑○、d ○○○、甲巳○、乙子○、甲寅○、n○○、甲t○(上2人為劉進森繼 承人)等12人,共有座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 地號4筆土地准予分割。 ⒒請求就原告甲卯○及被告Q○○○、T○○○、天○○、亥○○、戌○○、地 ○○(上4人為O○○之繼承人)、甲B○、甲F○、V○○○、乙戌○、 乙乙○、j○○、甲丑○、甲巳○、d○○○、乙辛○、甲D○、甲C○、b ○○○、乙宙○、乙子○、乙C○、甲寅○、乙F○、乙E○、乙D○、n○ ○、甲t○(上2人為劉進森繼承人)等29人,共有座落臺中市 ○○區○○段000○000地號2筆土地准予分割。 ⒓請求就原告甲卯○及被告Q○○○、T○○○、天○○、亥○○、戌○○、地 ○○(上4人為O○○之繼承人)、甲B○、甲F○、V○○○、乙戌○、 乙乙○、j○○、甲丑○、d○○○、甲巳○、乙辛○、甲D○、甲C○、b ○○○、乙宙○、乙子○、乙C○、甲寅○、乙F○、乙E○、乙D○等27 人,共有座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2筆土地准予分割 。 ⒔請求就原告甲卯○及被告Q○○○、T○○○、乙乙○、j○○、甲丑○、 甲巳○、d○○○、乙子○、甲寅○等10人,共有座落臺中市○○區○ ○段000○000地號2筆土地准予分割。 二、被告則以: ⒈被告乙乙○、甲v○、乙天○、n○○、丁○○、甲q○、乙子○、乙B○ 、乙L○、午○○、子○○、壬○○、甲s○: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即 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各共有人依土地持分比例分配。 ⒉本件被告除乙乙○、甲v○、乙天○、n○○、丁○○、甲q○、乙子○ 、乙B○、乙L○、午○○、子○○、壬○○、甲s○等曾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表示意見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分割共有物既對於物之權利有所變動,即屬處分行為之一種,凡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其取得雖受法律之保護,不以其未經繼承登記而否認其權利,但繼承人如欲分割其因繼承而取得公同共有之遺產,因屬於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自非先經繼承登記,不得為之。共有 之不動產之共有人中一人死亡,他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時,為求訴訟之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最高法院69年臺上字第1012號判例要旨、70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定(二)參照)。 查原告前揭主張兩造共有之系爭土地,其中原共有人劉紅亮、廖劉月娥、廖德備、劉陳花、劉阿月、J○○、N○○、M○○、 何林山、O○○、I○○等11人均已在本件訴訟繫屬前或繫屬後死 亡,其各自之繼承人尚未辦理系爭土地之繼承登記之事實,有土地登記簿登記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應堪信為真實,是原告請求劉紅亮、廖劉月娥、廖德備、劉陳花、劉阿月、J○○、N○○、M○○、何林山、O○○、I○○等11人 各自之繼承人應就該等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至第7項所示。 ㈡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分割共有物,除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及共有物之性質外,尚應斟酌分得部分所得利用之價值、經濟效用等原則。且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固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及上開事項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1538號、94年度臺上字第1768號、93年度臺上字第1797號判決要旨參照)。準此,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法院應依上開規定,斟酌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益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為公平適當之分配。 ㈢原告主張系爭13筆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業據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圖謄本、臺中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現場照片圖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31-451頁、卷二第11-287頁、第291-293頁),核屬相符,堪信為真實。兩造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並無不分割之約定,依物之性質或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復無法達成分割協議之事實,原告基於系爭土地共有人身分之共有物分割請求權,訴請裁判分割系爭土地,揆諸上開法律規定,洵屬正當。 ㈣經查,系爭臺中市南屯區新富段300、395、396、397、398、 401、402、399、400、437、438、439、440地號等13筆土地,依臺中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系爭300、395、397、399、401、438、439地號等7筆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編定為「第一之C種住宅區」,系爭396、398、400、402、437、44 0地號等6筆土地之使用分區則均編定為「第一之B種住宅區」,面積分別為285.5、173.81、23.7、215.78、29.42、110、15、120.59、16.45、36.91、270.61、255.19、34.79平方公尺,此有該13筆土地登記簿謄本及臺中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在卷可稽,故系爭13筆土地均屬可供建築使用之土地,再參照卷附由原告所提出該13筆土地之共有人應有部分面積明細表顯示(見本院卷 一第113-129頁),係爭13筆土地之共有人眾多,各共有人應有部分面積狹小,倘依兩造之應有部分比例而為原物分割,將致建築基地細碎化,不利其利用,並減損其經濟價值,對全體共有人容將造成經濟利益之損害,且到庭之共有人亦同意採行變價分割方案,是該13筆土地自不宜採行原物分割,而以變價分割為妥適。 ㈤綜上所述,兩造確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且未定有不分割協議,原告請求分割系爭土地,自屬合法。而就系爭13筆土地之分割方法言,系爭土地以原物分配顯有困難,已如前述,倘系爭共有土地以變賣方式作為分割方法,不僅變賣後得由買主統一就系爭共有土地為整體使用,使土地處於最有效使用狀態,所能創造出之經濟價值顯然較高;復由買家競相出價,願以較行情為高之價格公開競價競買得系爭共有土地全部以為整體使用,當使每位共有人共同獲利,此就系爭共有土地之利用及經濟效用而言,自亦較符合公平經濟之原則。職是,本院綜合審酌兩造分割之意願、共有人利益、共有物之性質、使用現況、經濟效用等情狀,認將系爭土地予以變價分割,不僅符合共有人全體之意願,亦不妨害共有人目前之使用或生存權利,又能使系爭土地發揮較高之經濟上利用價值,並符合分割共有物應徹底消滅共有關係及公平合理之旨,故系爭土地均以採變價分割,將變價所得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爰判決如主文第8項至13項所示。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舉證,經審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按 分割共有物之訴,本質上屬無訟爭性之非訟事件,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而應由兩造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併此敘明,爰諭知如主文第14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附表一: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共有人持分明細表: 編號 共有人姓名 持分 備註 01 甲卯 ○ 67750/709800 02 劉 紅 亮 1/169 於民國31年3月15日死亡,甲甲○、甲N○、乙丙○、子○○、壬○○(上2人為J○○之繼承人)、甲宇○、乙S○、乙N○、乙O○、乙Q○、乙R○、乙P○、酉○○、辰○○、卯○○、寅○○(上4人為N○○之繼承人)、甲r○、g○○、e○○、f○○、a○○○、h○○、W○○○、甲q○、黃○○、宙○○、玄○○(上3人為M○○之繼承人)、甲T○、甲K○、甲Q○、甲J○、甲V○、甲Y○、甲W○、甲U○、U○○○、乙M○、甲S○、甲R○、甲Z○、甲a○、c○○○、n○○、甲t○、i○○、Z○○○、甲s○、Y○○○、乙T、甲玄○、林助信律師(即何林山之遺產管理人)等51人為其全體繼承人。 03 甲亥 ○ 1/845 04 甲天 ○ 1/845 於109年7月1日以「贈與」為由移轉登記予甲黃○。 05 甲戌 ○ 1/845 06 甲地 ○ 1/845 07 甲壬 ○ 1/507 08 Q○○○ 157/2366 09 T○○○ 157/2366 10 O ○ ○ 5697/236600 於民國109年9月9日死亡,天○○、亥○○、戌○○、地○○等4人為其全體繼承人。 11 甲B ○ 4983/236600 12 甲F ○ 2136/236600 13 V○○○ 1779/236600 14 乙戌 ○ 10894/236600 15 乙乙 ○ 685/9464 16 j ○ ○ 628/23660 17 甲丑 ○ 314/23660 18 乙宙 ○ 1068/236600 19 甲C ○ 2491/236600 20 b○○○ 1068/236600 21 乙L ○ 5033/236600 22 H○○ ○○○○ 157/23660 23 乙子 ○ 157/23660 24 乙壬 ○ 157/23660 25 甲s ○ 157/2366 26 廖劉月娥 1/845 於民國101年6月6日死亡,午○○、申○○、未○○、丑○○、巳○○等5人為其全體繼承人。 27 甲i ○ 1/845 28 R○○○ 1/845 29 甲j ○ 1/845 30 r ○ ○ 1/4225 31 s ○ ○ 1/4225 32 甲庚 ○ 1/4225 33 甲l ○ 1/4225 34 午 ○ ○ 5/8450 35 d○○○ 157/2366 36 甲巳 ○ 89192/709800 37 甲b ○ 2/507 38 甲D ○ 1246/236600 39 乙辛 ○ 1246/236600 40 甲午 ○ 157/23660 41 甲戊 ○ 1/4225 於109年11月2日以「拍賣」為由移轉登記予乙B○。 42 甲丁 ○ 1/4225 於109年11月2日以「拍賣」為由移轉登記予乙B○。 43 甲d ○ 1/4225 44 k ○ ○ 1/4225 45 q ○ ○ 1/845 46 甲w ○ 1/4225 47 甲A ○ 1/169 48 乙亥 ○ 1/3380 49 廖 德 備 1/6084 於民國107年3月25日死亡,甲辛○、甲H○、甲G○、甲X○、甲I○、甲P○、甲m○等7人為其全體繼承人。 50 甲辛 ○ 1/6084 51 甲X ○ 1/6084 52 甲m ○ 1/6084 53 l ○ ○ 1/2535 54 m ○ ○ 1/1950 55 甲乙 ○ 1/2535 56 甲宙 ○ 1/1950 57 甲E ○ 1554/23660 58 甲x ○ 1/845 於109年12月1日以「買賣」為由移轉登記予津誠建設有限公司、柏樂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59 X○○○ 1/6760 60 劉 陳 花 1/8450 於民國108年2月1日死亡,x○○、o○○、p○○、甲己○等4人為其全體繼承人。 61 I ○ ○ 1/1690 於民國110年1月30日死亡,庚○○、辛○○、己○○、癸○○等4人為其全體繼承人。 62 劉 阿 月 1/1690 於民國103年6月11日死亡,P○○○、乙己○、乙寅○、乙癸○、乙丑○等5人為其全體繼承人。 63 乙J ○ 1/6760 64 乙I ○ 1/6760 65 乙G ○ 1/6760 66 乙H ○ 1/6760 67 乙甲 ○ 1/8450 68 甲v ○ 2/33800 69 甲z ○ 1/8450 70 甲y ○ 1/8450 71 乙申 ○ 1/10140 72 乙酉 ○ 1/10140 73 乙辰 ○ 1/10140 74 甲h ○ 1/10140 75 甲e ○ 1/10140 76 甲f ○ 1/10140 77 甲p ○ 1/10140 78 w ○ ○ 1/10140 79 甲未 ○ 1/10140 80 甲c ○ 1/6760 81 甲M ○ 1/33800 82 v ○ ○ 1/6760 83 x ○ ○ 1/8450 84 甲己 ○ 1/8450 85 o ○ ○ 1/8450 86 p ○ ○ 1/8450 87 甲酉 ○ 1/10140 88 甲k ○ 1/10140 89 甲g ○ 1/10140 90 S○○○ 1/10140 91 u ○ ○ 1/10140 92 乙天 ○ 1/33800 93 乙地 ○ 1/33800 94 乙A ○ 3/33800 95 乙卯 ○ 1/40560 96 乙巳 ○ 1/40560 97 乙未 ○ 1/40560 98 乙午 ○ 1/40560 99 乙丁 ○ 1/20280 100 乙戊 ○ 1/20280 101 甲L ○ 1/33800 102 甲O ○ 1/33800 103 甲o ○ 1/33800 104 甲n ○ 1/33800 105 乙玄 ○ 1/67600 106 乙黃 ○ 1/67600 107 甲子 ○ 11/3380 108 乙宇 ○ 4/2535 109 乙K ○ 16/23660 110 乙C ○ 1779/236600 111 乙B ○ 5/8450 112 甲癸 ○ 1/6084 113 甲寅 ○ 157/2366 114 乙庚 ○ 1/12168 115 甲P ○ 1/12168 116 乙F ○ 1187/236600 117 乙E ○ 1187/236600 118 乙D ○ 1187/236600 119 z ○ ○ 1/30420 120 y ○ ○ 1/30420 121 甲丙 ○ 1/30420 122 宇 ○ ○ 1/10140 原共有人K○○於109年11月15日死亡,於109年12月28日辦理繼承登記完畢,僅由宇○○一人繼承。 123 丁 ○ ○ 69/5070 原共有人戊○○於110年4月8日以「信託」為由移轉登記予丁○○。 124 甲u ○ 1/1690 原共有人劉清溪於107年10月7日死亡,於110年7月15日辦理繼承登記完畢,僅由甲u○一人繼承。 合計 1/1 附表二: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共有人持分明細表: 編號 共有人姓名 持分 備註 01 甲卯 ○ 67750/709800 02 劉 紅 亮 1/169 於民國31年3月15日死亡,甲甲○、甲N○、乙丙○、子○○、壬○○(上2人為J○○之繼承人)、甲宇○、乙S○、乙N○、乙O○、乙Q○、乙R○、乙P○、酉○○、辰○○、卯○○、寅○○(上4人為N○○之繼承人)、甲r○、g○○、e○○、f○○、a○○○、h○○、W○○○、甲q○、黃○○、宙○○、玄○○(上3人為M○○之繼承人)、甲T○、甲K○、甲Q○、甲J○、甲V○、甲Y○、甲W○、甲U○、U○○○、乙M○、甲S○、甲R○、甲Z○、甲a○、c○○○、n○○、甲t○、i○○、Z○○○、甲s○、Y○○○、乙T、甲玄○、林助信律師(即何林山之遺產管理人)等51人為其全體繼承人。 03 甲亥 ○ 1/845 04 甲天 ○ 1/845 於109年7月1日以「贈與」為由移轉登記予甲黃○。 05 甲戌 ○ 1/845 06 甲地 ○ 1/845 07 甲壬 ○ 1/507 08 Q○○○ 157/2366 09 T○○○ 157/2366 10 O ○ ○ 5697/236600 於民國109年9月9日死亡,天○○、亥○○、戌○○、地○○等4人為其全體繼承人。 11 甲B ○ 4983/236600 12 甲F ○ 2136/236600 13 V○○○ 1779/236600 14 乙戌 ○ 10894/236600 15 乙乙 ○ 101/728 16 j ○ ○ 628/23660 17 甲丑 ○ 314/23660 18 乙宙 ○ 1068/236600 19 甲C ○ 2491/236600 20 b○○○ 1068/236600 21 H ○ ○ ○○○○ 157/23660 22 乙子 ○ 157/23660 23 乙壬 ○ 157/23660 24 廖劉月娥 1/845 於民國101年6月6日死亡,午○○、申○○、未○○、丑○○、巳○○等5人為其全體繼承人。 25 甲i ○ 1/845 26 R○○○ 1/845 27 甲j ○ 1/845 28 r ○ ○ 1/4225 29 s ○ ○ 1/4225 30 甲庚 ○ 1/4225 31 甲l ○ 1/4225 32 午 ○ ○ 5/4225 33 d○○○ 157/2366 34 甲巳 ○ 104291/709800 35 甲b ○ 2/507 36 甲D ○ 1246/236600 37 乙辛 ○ 1246/236600 38 甲午 ○ 157/23660 39 甲戊 ○ 1/4225 於109年11月26日以「贈與」為由移轉登記予乙B○。 40 甲丁 ○ 1/4225 41 甲d ○ 1/4225 42 k ○ ○ 1/4225 43 q ○ ○ 1/845 44 甲w ○ 1/4225 45 甲A ○ 1/169 46 甲申 ○ 1/2535 47 乙亥 ○ 1/3380 48 廖 德 備 1/6084 於民國107年3月25日死亡,甲辛○、甲H○、甲G○、甲X○、甲I○、甲P○、甲m○等7人為其全體繼承人。 49 甲辛 ○ 1/6084 50 甲X ○ 1/6084 51 甲m ○ 1/6084 52 l ○ ○ 1/2535 53 m ○ ○ 1/1950 54 甲乙 ○ 1/2535 55 甲宙 ○ 1/1950 56 甲E ○ 1554/23660 57 甲x ○ 1/845 於109年12月1日以「買賣」為由移轉登記予津誠建設有限公司、柏樂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58 X○○○ 1/6760 59 劉 陳 花 1/8450 於民國108年2月1日死亡,x○○、o○○、p○○、甲己○等4人為其全體繼承人。 60 I ○ ○ 1/1690 於民國110年1月30日死亡,庚○○、辛○○、己○○、癸○○等4人為其全體繼承人。 61 劉 阿 月 1/1690 於民國103年6月11日死亡,P○○○、乙己○、乙寅○、乙癸○、乙丑○等5人為其全體繼承人。 62 乙J ○ 1/6760 63 乙I ○ 1/6760 64 乙G ○ 1/6760 65 乙H ○ 1/6760 66 乙甲 ○ 1/8450 67 甲v ○ 2/33800 68 甲z ○ 1/8450 69 甲y ○ 1/8450 70 乙申 ○ 1/10140 71 乙酉 ○ 1/10140 72 乙辰 ○ 1/10140 73 甲h ○ 1/10140 74 甲e ○ 1/10140 75 甲f ○ 1/10140 76 甲p ○ 1/10140 77 w ○ ○ 1/10140 78 甲未 ○ 1/10140 79 甲c ○ 1/6760 80 甲M ○ 1/33800 81 v ○ ○ 1/6760 82 x ○ ○ 1/8450 83 甲己 ○ 1/8450 84 o ○ ○ 1/8450 85 p ○ ○ 1/8450 86 甲酉 ○ 1/10140 87 甲k ○ 1/10140 88 甲g ○ 1/10140 89 S○○○ 1/10140 90 u ○ ○ 1/10140 91 乙天 ○ 1/33800 92 乙地 ○ 1/33800 93 乙A ○ 3/33800 94 乙卯 ○ 1/40560 95 乙巳 ○ 1/40560 96 乙未 ○ 1/40560 97 乙午 ○ 1/40560 98 乙丁 ○ 1/20280 99 乙戊 ○ 1/20280 100 甲L ○ 1/33800 101 甲O ○ 1/33800 102 甲o ○ 1/33800 103 甲n ○ 1/33800 104 乙玄 ○ 1/67600 105 乙黃 ○ 1/67600 106 甲子 ○ 11/3380 107 乙K ○ 16/23660 108 乙C ○ 1779/236600 109 甲癸 ○ 1/6084 110 t ○ ○ 1/845 111 甲辰 ○ 157/2366 112 乙庚 ○ 1/12168 113 甲P ○ 1/12168 114 乙F ○ 1187/236600 115 乙E ○ 1187/236600 116 乙D ○ 1187/236600 117 z ○ ○ 1/30420 118 y ○ ○ 1/30420 119 甲丙 ○ 1/30420 120 宇 ○ ○ 1/10140 原共有人K○○於109年11月15日死亡,於109年12月28日辦理繼承登記完畢,僅由宇○○一人繼承。 121 丁 ○ ○ 69/5070 原共有人戊○○於110年4月8日以「信託」為由移轉登記予丁○○。 122 甲u ○ 1/1690 原共有人劉清溪於107年10月7日死亡,於110年7月15日辦理繼承登記完畢,僅由甲u○一人繼承。 合計 1/1 附表三: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共有人持分明細表: 編號 共有人姓名 持分 備註 01 甲卯 ○ 67750/709800 02 劉 紅 亮 1/169 於民國31年3月15日死亡,甲甲○、甲N○、乙丙○、子○○、壬○○(上2人為J○○之繼承人)、甲宇○、乙S○、乙N○、乙O○、乙Q○、乙R○、乙P○、酉○○、辰○○、卯○○、寅○○(上4人為N○○之繼承人)、甲r○、g○○、e○○、f○○、a○○○、h○○、W○○○、甲q○、黃○○、宙○○、玄○○(上3人為M○○之繼承人)、甲T○、甲K○、甲Q○、甲J○、甲V○、甲Y○、甲W○、甲U○、U○○○、乙M○、甲S○、甲R○、甲Z○、甲a○、c○○○、n○○、甲t○、i○○、Z○○○、甲s○、Y○○○、乙T、甲玄○、林助信律師(即何林山之遺產管理人)等51人為其全體繼承人。 03 甲亥 ○ 1/845 04 甲天 ○ 1/845 於109年7月1日以「贈與」為由移轉登記予甲黃○。 05 甲戌 ○ 1/845 06 甲地 ○ 1/845 07 甲壬 ○ 1/507 08 Q○○○ 157/2366 09 T○○○ 157/2366 10 O ○ ○ 5697/236600 於民國109年9月9日死亡,天○○、亥○○、戌○○、地○○等4人為其全體繼承人。 11 甲B ○ 4983/236600 12 甲F ○ 2136/236600 13 V○○○ 1779/236600 14 乙戌 ○ 10894/236600 15 乙乙 ○ 101/728 16 j ○ ○ 628/23660 17 甲丑 ○ 314/23660 18 乙宙 ○ 1068/236600 19 甲C ○ 2491/236600 20 b○○○ 1068/236600 21 H ○ ○ ○○○○ 157/23660 22 乙子 ○ 157/23660 23 乙壬 ○ 157/23660 24 廖劉月娥 1/845 於民國101年6月6日死亡,午○○、申○○、未○○、丑○○、巳○○等5人為其全體繼承人。 25 甲i ○ 1/845 26 R○○○ 1/845 27 甲j ○ 1/845 28 r ○ ○ 1/4225 29 s ○ ○ 1/4225 30 甲庚 ○ 1/4225 31 甲l ○ 1/4225 32 午 ○ ○ 5/4225 33 d○○○ 157/2366 34 甲巳 ○ 104291/709800 35 甲b ○ 2/507 36 甲D ○ 1246/236600 37 乙辛 ○ 1246/236600 38 甲午 ○ 157/23660 39 甲戊 ○ 1/4225 於109年11月26日以「贈與」為由移轉登記予乙B○。 40 甲丁 ○ 1/4225 41 甲d ○ 1/4225 42 k ○ ○ 1/4225 43 q ○ ○ 1/845 44 甲w ○ 1/4225 45 甲A ○ 1/169 46 甲申 ○ 1/2535 47 乙亥 ○ 1/3380 48 廖 德 備 1/6084 於民國107年3月25日死亡,甲辛○、甲H○、甲G○、甲X○、甲I○、甲P○、甲m○等7人為其全體繼承人。 49 甲辛 ○ 1/6084 50 甲X ○ 1/6084 51 甲m ○ 1/6084 52 l ○ ○ 2/4225 53 m ○ ○ 2/4225 54 甲乙 ○ 1/2535 55 甲宙 ○ 2/4225 56 甲E ○ 1554/23660 57 甲x ○ 1/845 於109年12月1日以「買賣」為由移轉登記予津誠建設有限公司、柏樂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58 X○○○ 1/6760 59 劉 陳 花 1/8450 於民國108年2月1日死亡,x○○、o○○、p○○、甲己○等4人為其全體繼承人。 60 I ○ ○ 1/1690 於民國110年1月30日死亡,庚○○、辛○○、己○○、癸○○等4人為其全體繼承人。 61 劉 阿 月 1/1690 於民國103年6月11日死亡,P○○○、乙己○、乙寅○、乙癸○、乙丑○等5人為其全體繼承人。 62 乙J ○ 1/6760 63 乙I ○ 1/6760 64 乙G ○ 1/6760 65 乙H ○ 1/6760 66 乙甲 ○ 1/8450 67 甲v ○ 2/33800 68 甲z ○ 1/8450 69 甲y ○ 1/8450 70 乙申 ○ 1/10140 71 乙酉 ○ 1/10140 72 乙辰 ○ 1/10140 73 甲h ○ 1/10140 74 甲e ○ 1/10140 75 甲f ○ 1/10140 76 甲p ○ 1/10140 77 w ○ ○ 1/10140 78 甲未 ○ 1/10140 79 甲c ○ 1/6760 80 甲M ○ 1/33800 81 v ○ ○ 1/6760 82 x ○ ○ 1/8450 83 甲己 ○ 1/8450 84 o ○ ○ 1/8450 85 p ○ ○ 1/8450 86 甲酉 ○ 1/10140 87 甲k ○ 1/10140 88 甲g ○ 1/10140 89 S○○○ 1/10140 90 u ○ ○ 1/10140 91 乙天 ○ 1/33800 92 乙地 ○ 1/33800 93 乙A ○ 3/33800 94 乙卯 ○ 1/40560 95 乙巳 ○ 1/40560 96 乙未 ○ 1/40560 97 乙午 ○ 1/40560 98 乙丁 ○ 1/20280 99 乙戊 ○ 1/20280 100 甲L ○ 1/33800 101 甲O ○ 1/33800 102 甲o ○ 1/33800 103 甲n ○ 1/33800 104 乙玄 ○ 1/67600 105 乙黃 ○ 1/67600 106 甲子 ○ 11/3380 107 乙K ○ 16/23660 108 乙C ○ 1779/236600 109 甲癸 ○ 1/6084 110 t ○ ○ 1/845 111 甲辰 ○ 157/2366 112 乙庚 ○ 1/12168 113 甲P ○ 1/12168 114 乙F ○ 1187/236600 115 乙E ○ 1187/236600 116 乙D ○ 1187/236600 117 z ○ ○ 1/30420 118 y ○ ○ 1/30420 119 甲丙 ○ 1/30420 120 宇 ○ ○ 1/10140 原共有人K○○於109年11月15日死亡,於109年12月28日辦理繼承登記完畢,僅由宇○○一人繼承。 121 丁 ○ ○ 69/5070 原共有人戊○○於110年4月8日以「信託」為由移轉登記予丁○○。 122 甲u ○ 1/1690 原共有人劉清溪於107年10月7日死亡,於110年7月15日辦理繼承登記完畢,僅由甲u○一人繼承。 合計 1/1 附表四: 台中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共有人持分明細表: 編號 共有人姓名 持分 備註 01 甲卯 ○ 13333/100000 02 Q○○○ 10000/100000 03 T○○○ 10000/100000 04 乙乙 ○ 20000/100000 05 j ○ ○ 4000/100000 06 甲丑 ○ 2000/100000 07 d○○○ 10000/100000 08 甲巳 ○ 6667/100000 09 乙子 ○ 4000/100000 10 甲寅 ○ 10000/100000 11 n ○ ○ 1/20 原共有人劉進森於107年9月5日死亡,於109年6月23日辦理繼承登記完畢,僅由n○○、甲t○2人繼承。 12 甲t ○ 1/20 合計 1/1 附表五: 台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共有人持分明細表: 編號 共有人姓名 持分 備註 01 甲卯 ○ 14134/200000 02 Q○○○ 14286/200000 03 T○○○ 14286/200000 04 O ○ ○ 5184/200000 於民國109年9月9日死亡,天○○、亥○○、戌○○、地○○等4人為其全體繼承人。 05 甲B ○ 4534/200000 06 甲F ○ 1943/200000 07 V○○○ 1619/200000 08 乙戌 ○ 9913/200000 09 乙乙 ○ 28571/200000 10 j ○ ○ 5714/200000 11 甲丑 ○ 2857/200000 12 甲巳 ○ 37051/200000 13 d○○○ 14286/200000 14 乙辛 ○ 1133/200000 15 甲D ○ 1133/200000 16 甲C ○ 2267/200000 17 b○○○ 972/200000 18 乙宙 ○ 972/200000 19 乙子 ○ 5714/200000 20 乙C ○ 1619/200000 21 甲寅 ○ 14286/200000 22 乙F ○ 1080/200000 23 乙E ○ 1080/200000 24 乙D ○ 1080/200000 25 n ○ ○ 7143/200000 原共有人劉進森於107年9月5日死亡,於109年6月23日辦理繼承登記完畢,僅由n○○、甲t○2人繼承。 26 甲t ○ 7143/200000 合計 1/1 附表六: 台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共有人持分明細表: 編號 共有人姓名 持分 備註 01 甲卯 ○ 63831/600000 02 Q○○○ 42857/600000 03 T○○○ 42857/600000 04 O ○ ○ 15551/600000 於民國109年9月9日死亡,天○○、亥○○、戌○○、地○○等4人為其全體繼承人。 05 甲B ○ 13602/600000 06 甲F ○ 5830/600000 07 V○○○ 4857/600000 08 乙戌 ○ 29738/600000 09 乙乙 ○ 85714/600000 10 j ○ ○ 17143/600000 11 甲丑 ○ 8572/600000 12 d○○○ 42857/600000 13 甲巳 ○ 132581/600000 14 乙辛 ○ 3401/600000 15 甲D ○ 3401/600000 16 甲C ○ 6800/600000 17 b○○○ 2915/600000 18 乙宙 ○ 2915/600000 19 乙子 ○ 17143/600000 20 乙C ○ 4857/600000 21 甲寅 ○ 42857/600000 22 乙F ○ 9721/0000000 23 乙E ○ 9721/0000000 24 乙D ○ 9721/0000000 合計 1/1 附表七: 台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共有人持分明細表: 編號 共有人姓名 持分 備註 01 甲卯 ○ 58333/500000 02 Q○○○ 50000/500000 03 T○○○ 50000/500000 04 乙乙 ○ 100000/500000 05 j ○ ○ 20000/500000 06 甲丑 ○ 10000/500000 07 甲巳 ○ 91667/500000 08 d○○○ 50000/500000 09 乙子 ○ 20000/500000 10 甲寅 ○ 50000/500000 合計 1/1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