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12號
- 上訴人
- 陳黃鳯嬌 住臺中市○○區○○路○○巷00號
- 上訴人
- 陳政宏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張如君
- 被上訴人
- 邱塗金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周健右
- 住臺中市○區○○路00號3樓1之
- 林茹海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 楊仁元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2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重訴字第412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59,714元〔計算式:(185.74平方公尺×27,500元)+251,864元=5,359,7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96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