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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票據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
    高士傑
  • 法定代理人
    張琇靜、郭禹伸

  • 原告
    宣品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通盈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4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宣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琇靜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通盈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禹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4月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3條之規 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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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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