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8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慧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桂穎
洪木松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重訴字第485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均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許桂穎、洪木松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98,7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840元;上訴人陳慧真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3,423,2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4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