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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09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江彥儀

上訴人
即原告
張鎮麟即張進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慎廣、劉秋幸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1日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9,0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09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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