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0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鎮麟即張進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慎廣、劉秋幸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1日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9,0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訴字第60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慎廣、劉秋幸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1日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9,0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