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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0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段奇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06號

聲請人
恒鋐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永梁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306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001 │恒鋐五金有限公司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109年1月31日│251,330元 │KL0662032 │ ││ │永梁 │大里分行 │ │ │ │ │├──┼─────────┼─────────┼──────┼──────┼──────┼──┤│002 │恒鋐五金有限公司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109年1月31日│287,400元 │KL0662033 │ ││ │永梁 │大里分行 │ │ │ │ │├──┼─────────┼─────────┼──────┼──────┼──────┼──┤│003 │恒鋐五金有限公司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109年1月31日│269,362元 │KL0662034 │ ││ │永梁 │大里分行 │ │ │ │ │├──┼─────────┼─────────┼──────┼──────┼──────┼──┤│004 │恒鋐五金有限公司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109年1月31日│328,939元 │KL0662035 │ ││ │永梁 │大里分行 │ │ │ │ │├──┼─────────┼─────────┼──────┼──────┼──────┼──┤│005 │恒鋐五金有限公司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109年1月31日│295,180元 │KL0662036 │ ││ │永梁 │大里分行 │ │ │ │ │├──┼─────────┼─────────┼──────┼──────┼──────┼──┤│006 │恒鋐五金有限公司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109年1月31日│299,600元 │KL0662037 │ ││ │永梁 │大里分行 │ │ │ │ │├──┼─────────┼─────────┼──────┼──────┼──────┼──┤│007 │恒鋐五金有限公司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109年1月31日│216,998元 │KL0662038 │ ││ │永梁 │大里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06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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