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0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06號
- 聲請人
- 恒鋐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錢永梁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306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001 │恒鋐五金有限公司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109年1月31日│251,330元 │KL0662032 │ ││ │永梁 │大里分行 │ │ │ │ │├──┼─────────┼─────────┼──────┼──────┼──────┼──┤│002 │恒鋐五金有限公司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109年1月31日│287,400元 │KL0662033 │ ││ │永梁 │大里分行 │ │ │ │ │├──┼─────────┼─────────┼──────┼──────┼──────┼──┤│003 │恒鋐五金有限公司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109年1月31日│269,362元 │KL0662034 │ ││ │永梁 │大里分行 │ │ │ │ │├──┼─────────┼─────────┼──────┼──────┼──────┼──┤│004 │恒鋐五金有限公司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109年1月31日│328,939元 │KL0662035 │ ││ │永梁 │大里分行 │ │ │ │ │├──┼─────────┼─────────┼──────┼──────┼──────┼──┤│005 │恒鋐五金有限公司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109年1月31日│295,180元 │KL0662036 │ ││ │永梁 │大里分行 │ │ │ │ │├──┼─────────┼─────────┼──────┼──────┼──────┼──┤│006 │恒鋐五金有限公司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109年1月31日│299,600元 │KL0662037 │ ││ │永梁 │大里分行 │ │ │ │ │├──┼─────────┼─────────┼──────┼──────┼──────┼──┤│007 │恒鋐五金有限公司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109年1月31日│216,998元 │KL0662038 │ ││ │永梁 │大里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