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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9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
    楊世瑋即世宏水電工程行聲請對債務人東太陽國際展覽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974號債 權 人 楊世瑋即世宏水電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東太陽國際展覽館股份有限公司、余立勤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 東太陽國際展覽館股份有限公司已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 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 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 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 人)。】,此項裁定已於110年7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債權 人僅補正裁判費500元,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 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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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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