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0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陳愛芬、聲請對於債務人觀邸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0344號 債 權 人 陳愛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觀邸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映畫數位廣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 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 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對不同之債務人觀邸室內裝修設 計工程有限公司、映畫數位廣告有限公司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確認對債務人觀邸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映畫數位廣告有限公司之請求數量標的為何,請各自分別列出對其請求之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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