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5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510號
- 聲請人
- 陳思偉即陳慶從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陳慶從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彰化地院)查詢辦理)
二、請提出億豐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歷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過院參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