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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婚字第493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陳玟珍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110年度婚字第493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玟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493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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