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婚字第49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110年度婚字第493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