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63號
- 上訴人
- 嘉彬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許秀卿
- 上訴人
- 陳學坤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盟運輸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10月27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6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69,195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3,724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