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90號
- 原告
- 王彩榕
- 被告
- 梁博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78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一、依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0年9月10日,臺灣銀行當日牌告美
金現鈔賣出匯率為新臺幣27.93元。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600.91元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新臺
幣16,783元(27.93×600.91≒16,7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