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33號
- 上訴人
- 莊秀玉
- 被上訴人
- 林艷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包括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564,095元,反訴部分為1,270,755元,合計1,834,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153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包括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564,095元,反訴部分為1,270,755元,合計1,834,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