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9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隆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之林
- 法定代理人
- 原 審
- 訴訟代理人
- 林三元律師
廖宛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本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6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求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30萬3,200元,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30萬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