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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14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陳學德蔡汎沂楊雅婷

上訴人
即被告
林進榮
即被告
黃至祥
即被告
周 花
即被告
吳武宗
即被告
張東海
即被告
湯蕙思
即被告
郭蘭琴
即被告
李洲城
即被告
黃麗秋
即被告
張忠霖
即被告
吳玫勲(即吳志勇之承受訴訟人)
即被告
翁如意
即被告
祭祀公業劉元龍公
法定代理人
劉南光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黃駿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蔡汎沂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14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