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6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王奕勛

原告
宣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琇靜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雲玉律師
被告
通盈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郭禹伸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文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理由欄關於「通盈系統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通盈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