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61號
- 原告
- 宣品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琇靜
- 訴訟代理人
- 林亮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雲玉律師
- 被告
- 通盈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郭禹伸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文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理由欄關於「通盈系統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通盈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